《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照法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受职工总工资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从事高危工种的受聘人员的商定工资或职工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支付给受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照法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受职工总工资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从事高危工种的受聘人员的商定工资或职工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支付给受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