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还未确认工伤的个案,用人单位应先垫付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认定后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内容如下:
1. 用人单位依法将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工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工伤。
3. 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对参保人员的工资、生活费和护理费等给予补偿;对死亡的参保人员给予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
4. 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在确认工伤的情况下,应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还未确认工伤的个案,用人单位应先垫付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认定后报销。
5.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6. 参保人员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在医疗期满后,可以申请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和住院伙食费。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支付和待遇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工人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