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或者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待遇。总而言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职工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多种待遇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具体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程序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或者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1. 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的家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以及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抚恤金和子女生活费。
2. 被认定为因工造成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程度,享受伤残津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补助标准进行认定和发放。
3. 被认定为全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并可根据情况提供康复和就业援助。
4. 被列为特殊工种的职工,若因特殊工种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可以享受特殊高风险岗位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5. 因工死亡或者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职工家属,有权继续享受其原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6. 因工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需要终生抚恤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抚恤金。
7. 特殊工种或者特殊劳动条件下的职工,因工导致肺尘病、尘肺、职业哮喘等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津贴和相关补偿。
总而言之,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职工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多种待遇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具体待遇的发放标准和程序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