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包括:一是医疗费用,即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的诊疗、手术、康复和用于康复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费用;二是护理费,即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的护理费用;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工伤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四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五是伤残津贴,即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按一定比例每月发给的补贴款;六是生活护理费,即工伤职工因工致残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借助他人帮助时支付的护理费用;七是丧葬费,即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用;八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后按一定比例每月发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