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由各级财政按照工伤风险负担分担原则、缴费区域的危险程度、企业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缴费标准,由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工亡职工的丧葬费用;
(四)工伤职工的生活费;
(五)工亡职工的死亡补助金;
(六)工伤保险产生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支付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的等级、从事工作的年限和职工工资等因素,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工亡职工的丧葬费用和工伤职工的生活费、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由各级财政按照工伤风险负担分担原则、缴费区域的危险程度、企业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缴费标准,由参保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
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集中就诊、配合治疗并承担个人负担。
以上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内容。